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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律师代理原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1万元!

来源:洛阳民间借贷律师网时间:2022-03-12 20:58:21

  张x和与周x峰、刘x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2021)豫0302民初73号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2民初73号

  原告:张x和,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雨,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琦,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x峰,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刘x藏,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张x和与被告周x峰、被告刘x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x峰、被告刘x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为3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周x峰未作答辩。

  被告刘x藏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周x峰与刘x藏系夫妻关系,二人登记结婚时间为2011年11月15日。2019年7月16日张x和接受原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红山警务工作站讯问时,自认曾用名为张国强。张x和称大约2005年或2006年与周x峰相识,周x峰向其借款用于工地资金周转。2008年6月25日刘x藏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现金(张国强)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元),借款人刘x藏。”2012年12月8日周x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张x和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月息2分,借款人:周x峰”。该200000元借款系案外人王政卫提供,由张x和交给了周x峰的女婿,经本院询问王政卫,印证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1.原告张x和与被告周x峰虽未签订借款合同,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原告张x和已出借资金200000元,且双方约定月息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引发的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张x和主张该200000元的利息应分段计算:自2012年12月8日起按月息2%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原告张x和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算至还清200000元借款之日止。原告张x和主张的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3.张x和对其主张出借给刘x藏100**元负有举证责任,其已提供借据,并以此为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刘x藏对此不出庭,不答辩,原告张x和的举证责任已完成,根据借款数额及交易习惯,其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刘x藏应偿还原告张x和借款10000元。4.原告张x和无证据证实该借款10000元及200000元两笔借款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无证据证实该两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张x和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x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和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周x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和借款200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12月8日起按月息2%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原告张x和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被告刘x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和借款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张x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和负担48元,由被告周x峰负担48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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