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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律师代理原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2万余元!

来源:洛阳民间借贷律师网时间:2022-03-12 20:49:37

  孙x香、赵x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2021)豫0302民初1279号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2民初1279号

  原告:孙x香,女,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苗南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雨,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思远,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x林,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东路**院**2门**,现住洛阳市老城区中丹东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飞,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x文,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地河南省孟津县横水镇五一矿家属院,现住洛阳市瀍河区旭升村/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亮,洛阳市瀍河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孙x香与被告赵x林、常x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雨、宁思远,被告赵x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飞、被告常x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以该本金为基础,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0月15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起诉日为269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赵x林辩称,被告赵x林并非实际借款人,不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原告所出具的借据是由本案被告常x文出具,并非被告赵x林出具,被告赵x林只是帮被告常x文代收了孙x香的20万元,被告赵x林在收到钱后已经将钱交给被告常x文。根据合同相对性,被告常x文属于借款人,原告孙x香属于出借人,被告赵x林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没有签署保证人字样,更没有使用该笔借款,不应当偿还孙x香借款。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常x文辩称,原告持有被告常x文签名的借条借款32万元是被告常x文本人所写,借款也是被告常x文使用,但借条出具后,原告并没有履行借条上的内容,原告实际仅支付被告常x文借款20万元,原告是通过赵x林转给自己的。借款利息过高,原告不具有放贷资格,因此高出利息部分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常x文借原告的20万元本金及利息,每次还款都是本息全还,并非还息不还本,且早已通过被告赵x林将借款还清,不欠原告借款。按照借款数额,被告常x文认为,通过被告赵x林已经还款48万元。2015年5月18日至今按照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2分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5年利息不过24万元,至被告最后一次还款,所还本息早已还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孙x香与赵x林系朋友关系,常x文经赵x林介绍认识孙x香?

  二?原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孙x香系老城区苗南村村民,无固定职业。

  三?借款资金来源:孙x香获得的拆迁款?

  四?被告借款原因:用于常x文开饭店生意周转。

  五、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期限、支付方式及双方对利息的约定:2015年4月24日,常x文向孙x香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孙x香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元整。借款人:常x文2015年4月24日(注每月15日前给孙x香打7500元利息)”。后孙x香分别于2015年5月18日向第三人靳铁道的账户转账100000元,于2015年5月29日向赵x林账户转账200000元。

  六、被告还款情况:2017年1月赵x林还款现金10000元、2018年7月赵x林还款现金10000元、2019年5月赵x林还款现金20000元、2020年除夕常x文还款现金20000元、2020年11月3日赵x林转账还款300000元、2021年1月6日赵x林转账还款100000元,2021年4月30日赵x林转账还款20000元,上述合计还款480000元。

  七、原告在起诉前是否催促被告还款:是?

  本院认为,1.原告孙x香与被告常x文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成立并生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借款金额的认定问题,原告主张借款金额为30万元,包括转给赵x林的10万元及转给第三人靳铁道的10万元。被告常x文仅认可从赵x林处接收到20万元,称未从第三人靳铁道处接收到10万元。被告赵x林称不清楚常x文是否实际收到孙x香转给第三人靳铁道的10万元,但其代常x文向孙x香还款是按30万元本金还的。本院结合原被告关系及各自陈述、二被告还款情况、借条出具情况,综合认定本案借款本金数额为30万元,被告常x文应予偿还。被告常x文辩称借款本金20万,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赵x林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借贷双方约定月息7500元,超出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利息受保护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院按照自借款交付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原告起诉时LPR四倍即年息15.4%计算,对二被告已偿还的款项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进行冲抵。经核算,截至2021年4月30日,二被告已偿还的48万元冲抵本息后,下欠原告孙x香本金226252元。自2021年5月1日起,利息仍按照原告孙x香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进行计算。原告孙x香主张的本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引发的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x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x香借款226252元;

  二、被告常x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x香借款利息(以22625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按年息15.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孙x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x香负担956元,被告常x文负担2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裴 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兰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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